于盛发与杨贵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283执恢1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06
案件内容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83执恢1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盛发,男。
被执行人:杨贵家,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盛发与被执行人杨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庄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盛发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33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27元(已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辽0283执恢16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杨贵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东恩
审判员管秀乾
审判员刘文帅
书记员:
书记员范智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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