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38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昊升特殊模具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冠乐花园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2359510A。
法定代表人:蔡舒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广东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虔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美景西路208号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RX8957。
法定代表人:陈永生。
被执行人:陈永生,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904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4月20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8385.2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148元、保全费2185.28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除以下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一)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虔诚模具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院已扣划得48129元,该执行款已作出分配,本案分得诉讼费5333.2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了5333.28元。
(二)经查,被执行人陈永生名下有赣B×××××号汽车,本院已另案于2019年11月12日查封,因未能扣押该汽车,无法进一步执行。
三、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虔诚模具有限公司去向不明,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永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5333.2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了5333.28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陆海忠
审判员魏万能
审判员赖仁武
书记员:
书记员孙冠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