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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昊升特殊模具钢有限公司、东莞市虔诚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72执381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1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38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昊升特殊模具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冠乐花园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2359510A。

法定代表人:蔡舒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广东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虔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美景西路208号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RX8957。

法定代表人:陈永生。

被执行人:陈永生,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904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4月20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8385.2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148元、保全费2185.28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除以下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一)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虔诚模具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院已扣划得48129元,该执行款已作出分配,本案分得诉讼费5333.2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了5333.28元。

(二)经查,被执行人陈永生名下有赣B×××××号汽车,本院已另案于2019年11月12日查封,因未能扣押该汽车,无法进一步执行。

三、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虔诚模具有限公司去向不明,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永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5333.2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了5333.28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陆海忠

审判员魏万能

审判员赖仁武

书记员:

书记员孙冠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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