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诉王建荣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202执183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6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02执18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王建荣,住大同市平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被执行人王建荣金钱给付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王建荣归还借款19000元,王建荣已偿还3000元,剩余16000元;执行费185元。我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股权债券等方面展开执行调查,未发现王建荣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王建荣归还借款19000元、执行费185元,王建荣已偿还3000元,剩余16000延,8月底前还5000元,剩余的11000元在9月底全部结清。执行费185元有王建荣负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晋0202执1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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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樊国怀
审判员徐文文
审判员刘欣
书记员:
书记员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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