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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昊江机械有限公司与冉征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9005民初799号之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1
案件内容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5民初799号之一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昊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冉征早,男。

审理经过:

湖北昊江机械有限公司与冉征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鄂900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对冉征早价值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8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8)鄂9005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冉征早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全措施已无必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冉征早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冉征早价值9万元的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900元,由湖北昊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徐建林

审判员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吴双红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雅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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