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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新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2刑更977号
案由: 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7-17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刑更977号

当事人:

罪犯张世新,男,1965年9月5日生,原户籍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后搬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审理经过: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扬广刑初字第0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世新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赃款。该犯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5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平、书记员杨东文出庭履行职务,监区警官张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张世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世新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罪犯张世新原户籍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张世新具备一定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获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判处没收财产及退赃已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一般缴款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世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世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徐莹颖

代理审判员申富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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