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培海与胡怀军、刘肖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淮中民申字第001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4-12-0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中民申字第001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培海。
委托代理人:赵志康,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滨,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怀军。
委托代理人:徐贵平。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肖。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钱小倩,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培海因与被申请人胡怀军、刘肖、太平洋财保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培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雨
审判员谢闯
审判员李进
书记员:
书记员侯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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