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孙连觉、王茂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14执1691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09
案件内容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169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连觉,男,1952年05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执行人:王茂岳,男,汉族,1965年01月1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茂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茂岳在中信银行72124101956000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海川

书记员:

书记员谷长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