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连觉、王茂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14执1691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09
案件内容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169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连觉,男,1952年05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执行人:王茂岳,男,汉族,1965年01月1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茂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茂岳在中信银行72124101956000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海川
书记员:
书记员谷长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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