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启俊与边继明、刘国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803执恢34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29
案件内容
王某某:
你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8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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