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罗启俊与边继明、刘国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803执恢34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29
案件内容

王某某:

你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8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