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霞与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山执字第0053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执字第005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红霞,女,汉族,1967年5月23日生。
被执行人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秀,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红霞与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菊梅
执行员赵涛
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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