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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学法、杨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707执11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2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7执11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大淮,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学法,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杨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刘凯,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张贵阳,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凯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学法、杨磊、刘凯、张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张勋学

执行员涂明

执行员李金泽

书记员:

书记员吕修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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