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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521民初3416号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1民初3416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杨某,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玉米种子款1080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欠种子,至2017年2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种子款10800元。2017年6月20日,被告退回部分种子,计款414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未支付货款6660元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不应支付货款。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货款6660元。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王怀库负担25元,原告李某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郭富舜

书记员:

书记员王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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