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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与李宗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06民初184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2-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184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天街4号商铺(1层部分、2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161662。

负责人:曾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小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群,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与被告李宗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减半交纳28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微电子园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谢国忠

书记员:

书记员刘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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