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杨国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邯市民再终字第16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4-04-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邯市民再终字第16号
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银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国书,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杨国书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2日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以(2013)冀民申字第50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达建华
审判员袁粟波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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