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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昭强与林峰、徐春如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104民初22322号
案由: 物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22322号

当事人:

原告:杨昭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杰、殷建民,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峰(曾用名林志峰),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徐春如,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钟容娇,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昭强与被告林峰、徐春如、钟容娇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昭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昭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伍颖妍

审判员蔡永辉

审判员李博

书记员:

书记员邓鸿明

张伶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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