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昭强与林峰、徐春如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104民初22322号
案由:
物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22322号
当事人:
原告:杨昭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杰、殷建民,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峰(曾用名林志峰),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徐春如,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钟容娇,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昭强与被告林峰、徐春如、钟容娇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昭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昭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伍颖妍
审判员蔡永辉
审判员李博
书记员:
书记员邓鸿明
张伶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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