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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与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宪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陕0113民初1491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2-18
案件内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3民初14916号

当事人:

原告: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翟源彪。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小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5号楼8层801号至806号。

法定代表人:董宪斌。

被告:董宪斌,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宪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白小艳,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宪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作协议书》,2017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保证金(押金)1000000元。后各方协商一致,约定被告董宪斌作为保证人。2018年1月26日,三方签订《退还保证金计划》,约定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500000元,若逾期支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董宪斌以其全部资产对该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被告仅于2018年5月22日及2018年6月4日共向原告退还了200000元保证金(押金),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000000元。2、被告董宪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其与原告属于合作关系,但因今年经济压力大,故只给原告退了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作协议书》,2017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1000000元。2018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还保证金计划》,约定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500000元,若逾期支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500000元,若逾期支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上述两条共计违约金200000元;被告董宪斌以其全部资产对该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8年5月22日及2018年6月4日共向原告退还了200000元押金,至今尚欠原告押金80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作协议书》、《退还保证金计划》、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作协议书》及《退还保证金计划》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1000000元。根据《退还保证金计划》的约定,被告理应按照新的期限退还该1000000元,但被告仅于2018年5月22日及2018年6月4日共向原告退还了2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押金800000元未付,庭审中,被告董宪斌对上述欠款事实表示认可。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退还押金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同时,《退还保证金计划》还约定被告董宪斌以其全部资产对该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董宪斌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退还押金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共计1000000元。

二、被告董宪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金钱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广西中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宪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兰喆

人民陪审员毛建斌

人民陪审员刘燕

书记员:

书记员许丹彤

打印:相丽华校对:许丹彤2018年月日送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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