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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穆道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782执233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05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执233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张恒,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穆道远,男,199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张恒申请执行穆道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恒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穆道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恒车款2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4元、执行费29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穆道远名下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应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穆道远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翟福君

审判员郎军山

审判员石瑛

书记员:

书记员王介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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