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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义国、张春花、何义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722执654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2-10
案件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722执654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

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义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张春花,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何义德,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义国、张春花、何义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义国在中信银行622****981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陈丽丽

书记员:

书记员章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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