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义国、张春花、何义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722执654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2-10
案件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722执654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
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义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张春花,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何义德,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义国、张春花、何义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义国在中信银行622****981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陈丽丽
书记员:
书记员章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