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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祁民督字第1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5-10-17
案件内容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5)祁民督字第1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于白云。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于白云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于白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申请人于白云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彭海平

书记员:

书记员蒋国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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