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通翼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0109民初965号之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5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民初965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企业加速器5号楼(中源大道14955号)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彭全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明,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通翼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2号楼火炬金融服务港(世茂大道66号)111-13室。
法定代表人:黄超,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天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源大道15255号科技创新城企业加速器1号楼2单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通翼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8日,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97元,由哈尔滨德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国宇
人民陪审员赵洪梅
人民陪审员魏晓波
书记员:
法官助理安博坤
书记员刘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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