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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1刑更496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4-18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刑更496号

当事人:

罪犯潘义,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8月16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美茹

代理审判员阎涛

代理审判员张丽娜

书记员:

书记员史军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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