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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川0108刑初158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7
案件内容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8刑初158号

当事人:

被告人张家贵,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3月8日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朱鹏飞

起诉书文号:川成华检刑诉﹝2021﹞107号

审理经过:

指控事实: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家贵在成都市成华区××路XX超市门口的自行车停放点,使用自制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48V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60元耗用。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张家贵在成都市成华区××路XX超市门口的自行车停放点,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48V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60元耗用。

2020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家贵在成都市成华区××路XX超市门口的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自行车(72V、20A),销赃得款人民币210元耗用。经成都市成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黑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0元。被害人罗某和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成都市成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认定不予受理。2020年3月5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期小区路边挡获被告人张家贵。被告人张家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张家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家贵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家贵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家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家贵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罗某、周某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余小林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玉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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