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加文、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523民初9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924号
当事人:
原告:夏加文,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51708T。
法定代表人:伋兴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小龙,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张天宏,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伋升利,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夏加文与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小龙、张天宏、伋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夏加文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小龙、张天宏、伋升利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加文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加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加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太文
人民陪审员刘必金
人民陪审员芮明洲
书记员:
书记员周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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