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莉梅与蒋成元、吴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68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5-27
案件内容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6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石莉梅。
被执行人蒋成元。
被执行人吴影。
审理经过:
石莉梅与蒋成元、吴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莉梅于2015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蒋成元、吴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相应权利;2015年1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蒋成元名下部分存款;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6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蒋成元、吴影至今尚欠案款873.5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6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启明
代理审判员施国华
代理审判员吴文兵
书记员:
书记员潘洁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