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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何洁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204执119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8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04执1194号

当事人:

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何洁。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何洁刑事罚金一案,业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沙刑初字第848号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8日,本院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丽

代理审判员冯哲

代理审判员金龙

书记员:

书记员殷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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