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连东刑初字第21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大专。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于2007年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的信用卡,至2013年1月累计透支人民币3949.17元本金,经该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被告人谢某于2009年5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申办一张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用卡,至2013年6月累计透支计人民币9265.58元本金,经该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归还全部透支的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庭审质证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催收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催收材料等相关书证;证人韩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经过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马广超
书记员:
书记员张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