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功、吴德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327执8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4-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7执8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鹏功,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功,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鹏功与**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史文思
执行员张景飞
执行员付金铭
书记员:
书记员李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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