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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功、吴德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327执8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4-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7执8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鹏功,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功,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鹏功与**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史文思

执行员张景飞

执行员付金铭

书记员:

书记员李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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