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5王效启与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311民初2655号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65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效启,男,1951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允锋,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
诉讼代表人:胡玖,该公司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效启与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效启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李志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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