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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掖市裕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立霞买卖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甘0725民初178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23
案件内容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178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掖市裕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张掖市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辉,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立霞,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张掖市裕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掖市裕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其中第四项规定“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62元”,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掖市裕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杨海全

书记员:

书记员任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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