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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胡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2)黔0201执65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25
案件内容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180号(派华2#楼)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52747928。

负责人:练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仁贵,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赵健,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胡军,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军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6,584元,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99元(已缴纳)。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款项,并交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201执65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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