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蝶、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191民初664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1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641号
当事人:
原告:胡蝶,女,199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雷雨坤。
被告:佛山市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环镇东路13号之五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波。
审理经过:
原告胡蝶与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胡蝶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胡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蝶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
书记员杜丽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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