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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蝶、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191民初664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1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641号

当事人:

原告:胡蝶,女,199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雷雨坤。

被告:佛山市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环镇东路13号之五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波。

审理经过:

原告胡蝶与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胡蝶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多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胡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蝶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

书记员杜丽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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