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酒刑执字第390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11
案件内容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酒刑执字第390号
当事人:
罪犯张玉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4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4年7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写思想汇报12份,政治考试122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生产岗位上,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共记功3次,记表扬1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妍
审判员黄玉杰
审判员李舒
书记员:
书记员许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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