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宁0104财保37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2-14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04财保37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公寓式办公**。
法定代表人:梁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
法定代表人:侯伟,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216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216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6元,由申请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海一君
书记员:
书记员刘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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