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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绍亮与被执行人图日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727执18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1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27执1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绍亮,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图日巴特尔,男,1986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亮与被执行人图日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标的款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草场奖补资金补贴卡,被执行人已给付82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陆续从其草场奖补资金中扣划,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同意此还款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乌兰图雅

审判员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苏德毕力格

书记员:

书记员海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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