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109执436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7
案件内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执4368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力波与被执行人凌吾明、徐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力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列入公安机关协控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盛红梅
书记员:
书记员谢雨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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