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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刚与余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黔2725民初470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2-21
案件内容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5民初4700号

当事人:

原告林刚,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生,贵州余庆人,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余炫龙,男,汉族,1992年2月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刚诉被告余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2月8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花竹园中街5号楼6号”向被告余炫龙送达应诉手续,经实际查找得知被告现不在该地址居住。经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表示暂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要求法院依法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莹

书记员:

书记员何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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