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吴尚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502执2219号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16
案件内容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22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吴尚武,男,1995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尚武的罚金的(2020)赣05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尚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尚武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郭河华
书记员:
书记员陈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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