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执1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宋建平,男,苗族,1979年1月20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永平县。
申请执行人:陶应祥,男,苗族,1981年6月20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永平县。
被执行人:陶寿祥,男,苗族,1990年5月5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永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建平、陶应祥与被执行人陶寿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20)云2928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陶寿祥支付原告宋建平、陶应祥建房款75000.00元。分两次付清,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陶寿祥未履行第一期债务50000元,宋建平、陶应祥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寿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让其履行义务。
2021年3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陶寿祥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建平、陶应祥案款人民币50000元,从2021年4月份开始,每月30日之前至少支付3000元,直至案款还清为止。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宋建平、陶应祥与被执行人陶寿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928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刘国瑞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国蓉
书记员马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