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52088。
法定代表人苏加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达,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梁桥,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108.2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梁桥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梁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梁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梁桥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梁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324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学通
审判员戴锦平
审判员金建勇
书记员:
书记员周兢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