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执恢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伍飞,女。
申请执行人伍沙,女。
申请执行人伍奎,男。
申请执行人伍秀国,男。
委托代理人杨江群,女。
被执行人杨昌坤,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伍飞、伍沙、伍奎、伍秀国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黔06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飞、伍沙、伍奎、伍秀国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伍飞、伍沙、伍奎、伍秀国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7266.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73元,执行费1909元,共计121148.98元。但被执行人杨昌坤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昌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昌坤未实际履行。
2、自2020年5月12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昌坤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昌坤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杨昌坤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昌坤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昌坤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杨昌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昌坤发布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1148.98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欧刚
审判员罗浩
审判员龙通林
书记员:
书记员田树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