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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生与张延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新2327执1457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0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27执14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军生,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张延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军生与被执行人张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7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刘军生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延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7000元、邮寄送达费50元,案件受理费1726元,交纳执行费10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5月18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延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5月18日将张延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张延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付国山

审判员蔡辰

审判员陶新芳

书记员:

书记员海拉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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