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琼9021执98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7
案件内容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1执98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王小三,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现服刑于海口监狱,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王小三犯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刑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小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在总对总系统、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小三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人行等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3月21日本院依职权向定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王小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小三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文儒镇文儒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9日本院到海口监狱对其进行询问,其称待出狱后再想办法履行。2019年5月14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王小三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潘在敏
审判员冯飞
审判员韩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郭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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