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芳斌诉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2401民初5135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08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135号
当事人:
原告:柴芳斌,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燕,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柴芳斌诉称:自2013年起在被告处工作,于2016年3月31日离职,在此期间被告共拖欠工资3389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柴芳斌工资33890元。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柴芳斌要求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3890元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柴芳斌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芳斌的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647元(原告已预交647元),退给原告柴芳斌64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刘瑶
审判员崔麟
书记员:
书记员付红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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