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云与田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翁法执字第3047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0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翁法执字第30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清云,女,4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田永强,男,3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431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田永强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zyy中的存款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060502zzzz)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那日苏
书记员:
书记员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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