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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云与田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翁法执字第3047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0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翁法执字第30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清云,女,4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田永强,男,3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431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田永强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zyy中的存款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060502zzzz)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那日苏

书记员:

书记员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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