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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月红、朱小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328执1660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3
案件内容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66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龙月红,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朱小辉,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朱小辉犯盗窃罪一案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朱小辉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主动退赔龙月红损失1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刑事审判庭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9日移转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小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朱小辉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龙月红表示自愿放弃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328执16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丁希勇

审判员张洪江

审判员陈星禄

书记员:

书记员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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