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月红、朱小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328执1660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3
案件内容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66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龙月红,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朱小辉,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朱小辉犯盗窃罪一案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朱小辉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主动退赔龙月红损失1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刑事审判庭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9日移转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小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朱小辉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龙月红表示自愿放弃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328执16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丁希勇
审判员张洪江
审判员陈星禄
书记员:
书记员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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