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娜与李临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302民初8824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8824号
当事人:
原告:陈晓娜,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李临生,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娜与被告李临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晓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孟波
书记员:
书记员刘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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