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陈晓娜与李临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302民初8824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8824号

当事人:

原告:陈晓娜,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李临生,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娜与被告李临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晓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孟波

书记员:

书记员刘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