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元喜、唐元之与成迪武、成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527民初1020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7
案件内容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7民初1020号
当事人:
原告:唐元喜,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
原告:唐元之,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苗族。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娇龙,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迪武,男,194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圣国,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唐元喜、唐元之与被告成迪武、成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二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本案经本院庭前协调后,被告方已补偿其经济损失400元为由,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元喜、唐元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家俊
书记员:
书记员肖星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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