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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元喜、唐元之与成迪武、成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527民初1020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7
案件内容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7民初1020号

当事人:

原告:唐元喜,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

原告:唐元之,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苗族。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娇龙,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迪武,男,194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圣国,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唐元喜、唐元之与被告成迪武、成圣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二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本案经本院庭前协调后,被告方已补偿其经济损失400元为由,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元喜、唐元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家俊

书记员:

书记员肖星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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