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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平、赵勇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浙0783刑初41号
案由: 赌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02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刑初4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进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东阳市。曾因赌博,于2007年8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个人赌资二百元;又因赌博,于2008年1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个人赌资五百七十元;因赌博,于2014年1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璐,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的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勇,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镇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良,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平、赵勇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健、厉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进平、赵勇及辩护人杨璐、陈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进平和“厨师”(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横店镇、马宅镇周边的山里多次召集李某、孔某等人进行赌博。2018年2月5日开始,陆某、方某2(均已判刑)入股该赌场,其中方某2占股1.5成。被告人赵勇及吴某(已判刑)受雇佣负责望风,金某2(已判刑)负责抽头,杜某2(已判刑)负责找场地及望风,楼某(已判刑)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马某(已判刑)在该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金进平与陆国栋等人召集杜某1、张某2、陈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市横店镇柏塔村水库边上简易棚内,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个人赌资人民币9150元(均已收缴),并从方某2处查扣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元。

经查,该赌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陈进平等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0400余元,其中陆某参与期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6400余元。被告人赵勇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金某2、吴某、杜某2、楼一健个人获利分别为人民币7000余元、900余元、1600余元、1600余元。

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陈进平、赵勇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5750元、3000元;同案陆某、金某2、吴某、杜某2、楼一健分别查扣或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2450元、1000元、1600元、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进平、赵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陆某、方某2、马某、金某2、吴某、杜某2、楼某的供述、证人方某1、杜某1、陈某、张某1、蒋某、张某2、孔某、俞某、潘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进平、赵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平、赵勇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进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平、赵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进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平、赵勇能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平、赵勇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璐、陈国良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勇的犯罪情节,不能对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陈国良提出对被告人赵勇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进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暂存本院由被告人陈进平、赵勇上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马欣阳

人民陪审员舒士宁

人民陪审员王炳余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杜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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