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周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渝0105执5651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04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5执565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339111。

负责人:刘怀锦,行长。

被执行人:周平,男,1967年3月16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周平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722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平支付借款92674.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另扣划并兑现案款47470.39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渝0105执5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好

审判员龚建勇

审判员彭磊

书记员:

法官助理马作明

书记员郑羽茜

- 1 -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