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潍坊某某油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7民初358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5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油品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油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丁岩
审判员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杜同贵
书记员:
书记员王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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