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603民初8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04
案件内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85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天元镇天仙路**。
法定代表人:谷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法定代表人:李连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318.66元。申请人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318.66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92元,由申请人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周章琳
人民陪审员蒋琪
人民陪审员李道菊
书记员:
书记员雷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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